中国二手网04月09日讯
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节奏,提升垃圾处置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工作建议的通知》(国发〔2011〕9号)、《湖北省定目录》(鄂法规〔2018〕4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含建筑垃圾)的采集、运输(中转)和处置所发生而向有关单位和职员收取的成本,不包括清扫和保洁的成本。采集,是指从指定垃圾采集设施至运输汽车所产生的成本;处置,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所产生的成本。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平时的生活中或者为城市平时的生活供应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依据“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要根据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
有条件的单位,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可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或者垃圾焚烧处置厂,免交相应环节的成本。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应当根据补偿垃圾采集、运输和处置本钱,合适盈利的原则核定。
垃圾采集、运输和处置本钱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设施设施折旧费、人工工资以及福利费等。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应本着方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依据不一样的收费对象采取不一样的计费办法:
(一)对居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人或者户计收生活垃圾处置费,根据生活垃圾征收垃圾采集、运输和中转费;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根据营业面积计收;
位或者座位计收;
(四)对房屋建筑工程,可以根据建筑面积计收;
(五)其他可以根据垃圾产生计收。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分采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收费准则由市发改部门会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并报省发改、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拟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准则需要实行格听证会方案。
第九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主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统一征收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应当针对不一样收费对象采取相应办法,根据月征收或者征收,具体采取直接征收或者委托代收方法进行: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财政管理经费的由财政部门代收,区财政管理经费的单位由区财政统一扣缴并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他企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代收;
(二)产生建筑垃圾(渣土)各类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收;
(三)营运汽车由交通运管部门代收,公务汽车由公安交警部门代收;
(四)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由城区自来水供水部门代收;
(五)沿街店铺和经营户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上门征收;
(六)上述未包括的收费对象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七)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与委托代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代收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置费中提取3%的手续费,用以补偿代收单位的劳务及成本的支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垃圾处置费。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员、孤寡老人、烈属、五保户、城市下岗职工、失业职员以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等对象凭有效证件办理有关手续后实行减免。
单位和个人未根据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3倍以下且不超越3万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3倍以下且不超越1000的罚款。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取单位要加大对收费职员的管理,完善收费程序和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采集、运输(中转)和处置成本,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已经资金投入在建的垃圾处置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可以部分用于补充建设资金,但需要确保3内建成并加入采用。
第十三条市发改、财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打造合适的政府补偿机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进步所需经费,切实提升城市环境卫生质。
第十四条本方法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讲解。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20201月1日至本方法公布之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管理,根据20156月8日公布的《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置收费管理方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实行。


